2021年9月12日,在校大学生XX因涉嫌强奸罪被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贾开友、侯玲担任辩护人,并组织了包括郭蕾律师、朱峰凌律师、唐邦强实习律师的辩护团队。 在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专业分析讨论后,辩护团队形成了一份长达4500字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经过近14天的不懈努力,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25日(审查批捕审结当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决定对XX取保候审。 图片 01 办案经过 考虑到XX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责任重大,9月13日,在接受
8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并通报了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第二起案例为我所张鑫麒律师代理的《程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所张鑫麒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程某的辩护人,疫情期间着防护服连续会见程某多次,在查阅分析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之后,总结关键辩护点,向检察院提出对程某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成功使检察院降低最初提出的2年半到3年的建议量刑,法院也基本采纳张鑫麒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案例二】 程某等三人非
阅读提示: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对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越发重视。3月,在一审中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蔡某国通过其家属委托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谢亮律师和徐国华律师,为其在二审中辩护。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所两位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判处蔡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因具有“惩防并举,修复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典型意义,同时入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国系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村民。2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南法刑初字第117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芳、谢亮,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3)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4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因故意伤害于同年12月20日被行政拘留10日,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祝明华、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5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36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9年5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 辩护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