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2日,在校大学生XX因涉嫌强奸罪被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贾开友、侯玲担任辩护人,并组织了包括郭蕾律师、朱峰凌律师、唐邦强实习律师的辩护团队。 在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专业分析讨论后,辩护团队形成了一份长达4500字的《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经过近14天的不懈努力,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于9月25日(审查批捕审结当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决定对XX取保候审。 图片 01 办案经过 考虑到XX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责任重大,9月13日,在接受
8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并通报了重庆法院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第二起案例为我所张鑫麒律师代理的《程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所张鑫麒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程某的辩护人,疫情期间着防护服连续会见程某多次,在查阅分析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之后,总结关键辩护点,向检察院提出对程某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成功使检察院降低最初提出的2年半到3年的建议量刑,法院也基本采纳张鑫麒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案例二】 程某等三人非
阅读提示: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司法机关对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越发重视。3月,在一审中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蔡某国通过其家属委托我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谢亮律师和徐国华律师,为其在二审中辩护。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我所两位律师的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判处蔡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因具有“惩防并举,修复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典型意义,同时入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蔡某国系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村民。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民终8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旗,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用飞,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东,男,1983年11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民终8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旗,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用飞,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艺霏,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陈东,男,1983年11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1民初2824号 原告:宋用飞,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旗,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陈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宇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1民初2825号 原告:宋用飞,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亮,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旗,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陈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宇群,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