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适格股东成功提起公司解散诉讼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下文将针对这三个条件分别进行实务解读。 01 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及诉讼证据组织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优越性以及公司认缴制度的推行,绝大多数创业的人都选择成立公司来开展生产经营。但公司成立时未能合理分配股权、公司治理经验缺乏等原因,往往导致股东、董事之间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各种矛盾,进而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最终致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一旦公司陷入严重的僵局之中,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均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此时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编者按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党内法规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日前在京成立,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0月7日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