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 | 我所魏佳鹤、张哲宠律师获得当事人唐某某锦旗表彰

更新时间:2021-10-12 15:05:31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近日,我所代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唐某某夫妇携绣有“铁肩担道义、妙辩扭乾坤”字样的锦旗到律所前台,亲自送给本案代理律师张哲宠、魏佳鹤手中,对两位律师为其在二审中争取到改判,免除一审判决中140余万元债务表示诚挚的感谢。我所张哲宠律师、魏佳鹤律师共同接受了锦旗表彰并与唐某某夫妇合影留念。

1.jpg

|张哲宠律师(左一)与魏佳鹤律师(右一)接受锦旗表彰

判决书.jpg

|唐某某案判决书部分截图

本次锦旗表彰,是对我所张哲宠律师、魏佳鹤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认可。两位律师表示,本案确实存在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错误等问题,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正义是自己应该做好的事情,同时也很感谢当事人在本案中给予的信任,感谢团队律师头脑风暴的支持,未来将更加坚定法律信仰,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更多律师力量。

案情回顾

0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傅某因需要加工制作羽绒服1万1千件,寻求加工合作方,经人介绍与郎某洽谈达成合作,但未签订书面合同。郎某因不懂技术,故洽谈时叫上好友唐某某一起,后出具委托书给唐某某,委托其代为办理加工羽绒服等相关事宜。后郎某又与案外人国真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制作合同,委托该公司加工涉案羽绒服。

2021年1月,郎某不能如期交付成品,在傅某提供的原材料送货单上签字并注明:“已收到上述物料  郎某”。唐某某和案外人国真公司的员工陈某应傅某要求也签了名。

2021年4月,傅某以唐某某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其面料损失140余万元。

庭审中,唐某某未举示证据证明自己最初在与傅某洽谈合同具体事宜时向傅某披露了郎某的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傅某与唐某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唐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成品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同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傅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某夫妇不服,2021年7月23日,本所接受唐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魏佳鹤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该案件。

02办案经过

经过查阅一审卷宗,并与当事人唐某某及其配偶、郎某和陈某多次沟通下,魏佳鹤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了郎某和陈某两位案件重要当事人,且一审中所依据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经过魏佳鹤律师多次沟通,郎某和陈某愿意在二审中出庭作证。

在本案一审判决将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判给唐某某的情形下,本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郎某甘冒承担140余万元债务的风险,出庭作证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其系出于对事实的尊重,出于一般善良的人的朴素的善恶观,故其证言更具可信度。

二审中,魏律师申请将郎某和陈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郎某是案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傅某不但知道郎某的合同相对人地位,同时对郎某的相对人地位也是认可的。

03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采纳了魏律师的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采纳的证据已经无法形成优势证明力,不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的傅某与唐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基础,据此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当,予以改判。

2021年9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4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证人证言这一法定证据的理解和运用效果明显。本案一审过程中,唐某某未将案件的重要参与者申请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导致一审败诉。

二审中,承办律师和当事人与证人多次沟通,申请郎某和陈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从而影响法官心证,对案件的结果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