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尊重智力成果,拒绝复制粘贴

更新时间:2019-04-26 09:59:56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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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访问联合国的官网,会发现他们是这样介绍今天的:“……为广泛增进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WIPO的成员国在2000年选择4月26日——1970年《WIPO公约(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子——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此后,知识产权日每年都提供一个独特的机会,让世界各地的人们可以共同思考知识产权怎样为音乐和艺术的繁荣作出贡献,怎样驱动技术创新,帮助改变我们的世界。世界知识产权日提供了独一无二的良机,可以藉此与全球各地的人们一起思考知识产权如何帮助全球艺术走向繁盛,如何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人类进步……”。

今天,是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2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合肥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白皮书》。白皮书指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通过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在涉及知名品牌“老板”电器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浙江高院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侵权获利已经超过权利人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遂全额支持了权利人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

有人觉得,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太专业,与我们相隔甚远,但不论是阅读书籍、观看电影或是使用产品,知识产权总是萦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到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自19世纪后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的逐一出台和联合国专业部门的成立,构筑起庞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意图在世界范围内保护人类智力成果和精神文明。知识产权具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

其中,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又细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有剽窃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修改、复制、表演其原创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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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伪造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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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则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常见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等。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是一个大的概念,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的特点,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但著作权较为特殊,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起步较晚,但在近些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知识付费”是当今公众耳熟能详的词语,是互联网时代带给创造者的红利。其实不光是“知识付费”,“音乐付费”、“电影电视剧付费”也在4G时代十分火热,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花钱享受智力成果和精神产品。但令人惋惜的是,仍有不在少数的人在网络上热忱于寻找盗版资源,并挖苦那些反对盗版的人为“正版侠”。

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一字之差的背后却是千万人的努力,而现在就急需一个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来保护这些努力创造的人。每一名帮助维权的知识产权律师都可以骄傲地自称“正版侠”,我们呼吁,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智力成果,拒绝复制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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