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国第五个宪法宣传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社会各界都在为宣传宪法积极行动。据国家司法部不完全统计,我国共有约6万多部法律法规,六万佳法之中,为何特别设立宪法宣传日?
首先,我们简单认识一下宪法。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法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前后共经过5次修改完善而成的。但其实这已经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了,当然也是目前为止最成熟完善的宪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颁布,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
●我国第二部宪法是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是一部不完善的宪法。
●我国第三部宪法是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它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作了五次修改,其中私营经济、政治协商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保障制度、尊重与保障人权、伟大复兴中国梦等制度与内容相继被写入宪法,使宪法与社会发展的结合日益紧密。
4部宪法的相继颁布以及现行宪法的5次修改见证着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不断完善,但宪法的魅力特征远不止此。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
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动,违宪必然担责。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自由,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者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受教育、服兵役、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宪法为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划定了边界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言论一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宪法也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但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在限制公权力方面,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并为公权力设置了多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公民权利的边界就是公权力止步的地方。
3.宪法规定了公权力机关对人权的积极保障义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公权力机关的首要目标,也是其拥有和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宪法不但禁止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规定其应当履行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比如,宪法第42条就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看到这里,你知道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宪法宣传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