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长城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压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饲养一只自己心仪的宠物,勤勤恳恳、心甘情愿地做一名优秀的铲屎官,并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铲屎官疏于管理,导致自己的宠物伤人、咬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饲养宠物不光是好玩,更意味着责任。这个责任既是对宠物的责任:不抛弃、不虐待、尽心照顾;更是对他人的责任:管好自己的宠物,不影响他人,不伤害他人。今天,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责任承担与证明责任两方面来谈一谈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一、伤人后侵权责任的承担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动物饲养人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得区分饲养的动物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还是允许饲养的一般动物。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我饲养的凶恶藏獒咬了路人甲,那么我需要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无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即不管我有没有错我都要担责,无免责事由即没有例外情况我可以不担责。也就是说即使损害是路人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我也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我饲养的可爱泰迪咬了路人乙,我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但有免责事由:损害是因路人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我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当路人A趁我不注意的情况下怂恿我的宠物咬了路人B,此时我和路人A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咬的路人B既可以向我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路人A请求赔偿。当被咬的路人B向我请求赔偿,我赔偿后,可以向路人A追偿。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要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督促动物饲养人尽可能的尽到注意义务,减少损害的发生。
3、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该谁担责?
生活中有人认为,我养的动物伤了人该我负责,这毫无疑问,但如果我把我养的动物扔了,不养了,总不该我负责了吧?
然而,即使饲养人遗弃了饲养的动物或者动物逃逸致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尽管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但是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其遗弃行为或者未尽看管义务所造成的,所以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担责。
二、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证明责任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就是其中之一。但注意,这里的“倒置”仅指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证明责任的倒置。原告仍需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结语
生活中与宠物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往往使得我们会将宠物当作家人,当作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有关动物侵权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自己、对宠物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负责。
希望各位有宠物的读者都skr有爱心、有责任心、还懂点法律的铲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