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永实务——借钱的正确打开方式

更新时间:2018-09-07 18:26:42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作者:杨鸿雁

引言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高速迅猛的发展,企业、个人时常需要通过快速融资来应对日常生活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同时,民间借贷相比于银行贷款而言,不需要经过层层严格的审批,具有更快速、更高效的优势,已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中。

但是,也正因为民间借贷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目前的民间借贷在现实中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现笔者在代理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础上,针对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总结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一、出具借条,订立书面借款协议

民间借贷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订立书面协议应当是基本要求,也是在以后发生争议时维护权利的有力保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借方与借款方是朋友、是亲戚,双方都碍于人情事故,以及出于相互的信任,发生借贷时,不会出具书面的借条。在没有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对于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出借人想要实现债权的难度就非常大。即使起诉至法院,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导致无法举证,从而陷入败诉的窘局。

因此,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应当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同时,在协议中应当约定借款的本金、利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借款时间、返还方式、用途、违约责任等信息。另外,还需要由借款人亲笔签名、捺印。出借人对于借款人出具的借条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妥善保管。

二、保留借款交付的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第九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关系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简单来讲,借款人光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协议是不够的,出借人还要保留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证据。比如银行的转账流水,如果为现金交付的,就需要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的收条。

三、借贷用途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第十四条的规定,借款的用途应当合法,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途径而借款的,出借人的权利国家法律将不予保护,甚至还可能涉及到民事、刑事的制裁。

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审查借款的用途,也要把借款的用途备注在借款凭证中。

四、合理约定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律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最高认可年利率36%,对于36%以外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相关权利法律不予保护。

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提前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五、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笔者及周围同行的实务经验,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中,明确约定当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时,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的律师费,在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普遍会根据查明的情况及借款协议中的约定,判决由借款人承担出借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此,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建议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六、尽量提供担保

对于借款金额较大或存有一定风险的借款,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抵押物,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较好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如果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还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如果借款人后期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

七、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3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因此,在日常借贷中,对于诉讼时效一定要重视。

最后,笔者再次提醒,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一定要在借贷过程中通过以上注意事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之后出现借贷纠纷,也一定要及时与律师沟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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