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永实务——昆山砍人案,白衣哥的命运何去何从?

更新时间:2018-08-31 19:51:44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作者:徐国华

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宝马车主驶入非机动车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车主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宝马车主拿刀砍人却不慎刀落,反被电动车主捡起并回砍数刀。视频一经网络传播,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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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8日,昆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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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该热议的宝马车主(以下简称“花臂男”)追砍电动车主(以下简称“白衣哥”)却遭反杀的新闻,讨论得最多的便是白衣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笔者将结合法律依据从理论、司法实践、个人想法三个方面来评析此案,同时,由于本案属于未决案件,现如今能了解案件情况的来源只有监控视频和新闻报道,因此,以下的分析仅供参考、讨论。

◐法律依据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分别见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理论层面

首先,以现有信息来看,花臂男实施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因而,白衣男的反击行为应该直接从无限防卫的角度分析。

对于无限防卫,理论上需满足四大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意思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对于限度,由于是无限防卫,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但要注意,所谓“无限防卫”并不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其“无限”的意思在于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防卫的程度级别相应提高,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但无限防卫针对的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从白衣哥捡刀到将花臂哥砍倒在地应该是没有争议,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有争议的是后面的追砍行为。追砍时,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对此,笔者认为不能单从行为的中断来看法益是否处于紧迫之中,而应该结合当时的情况全局看待。就算那个时间点的伤害行为已经中断,但从花臂男前面的行为,从白衣男当时所面临的情形来看,完全有理由相信,花臂男有可能做出更具法益侵害性行为的时候,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同时,是否已经结束的判断,也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而不应该从理性的一般人角度来分析。

回到本案,本案中花臂男先是违章驾驶,之后同其他几人主动下车打人,最后还从驾驶室拿出砍刀砍伤白衣男,整个过程,白衣男没有任何主动挑事或不对之处。在面对持刀行凶,对方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即使花臂男已被白衣男砍伤,但他躲避时打开车门,且开的还是拿出砍刀的驾驶室门,那么,他是否是准备再从驾驶室拿出一把刀甚至是一把枪继续伤害白衣男?又会不会是想开车撞死白衣男?

由于视频没有声音,我们并不能知道在白衣男砍人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发生口角,花臂男是否喊出“你给老子等着,看老子不弄死你!”或“看老子不撞死你”等言语,但站在白衣男的角度,在当时那种极度危险、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白衣男当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其面临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花臂男很有可能再进一步对自己实施伤害。因而,以白衣男的角度来看,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其成立正当防卫。

其次,即使认为白衣男在后面追砍行为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也要结合尸检报告,看导致花臂男死亡的原因到底是前面的五刀还是后面追砍的两刀。

如果是前面五刀导致的死亡,其针对的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是后面两刀导致死亡,那应该是防卫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是无法判断到底是哪一刀或哪几刀致命,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实践层面

说实话,实践层面要认定正当防卫太难。从笔者检索的案例来看,行为人“持刀”反抗,被害人最终死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无罪的还是有的(案例见本文结尾处),但其与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案例中行为人都是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而且往往是“一击致命”,并没有本案中的“追砍”行为。

同时,全民热议的“于欢案”也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无罪(于欢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回到本案,本案的监控视频可以明显地看到:在白衣哥砍伤花臂哥后,花臂哥一直在躲,而白衣哥一直在追砍,其后面的追砍行为,已经很难再认定其是出于正当防卫。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审慎审慎再审慎,司法实践要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快准狠”,时机把握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力度把握准:必须“一刀致命”,别人跑了不能追着砍。在法庭上,控方只要抓住白衣哥的追砍行为就会使得辩方的辩护显得底气不足。

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网上还有人提到“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白衣哥后面的追砍行为可以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来辩护,但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比正当防卫的认定还要难上许多。

根据笔者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理论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形主要包括,“近亲间的窝藏、包庇行为”“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与人结婚,可以不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理论上才尚且列举了几个如此轻微的犯罪,本案中伤人致死要认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难度可想而知。

但是,理论是机械的,实践是能动的,本案许多关键信息还无从得知,且本案影响力太大,社会关注度太高,又加上最近扫黑除恶的专项行动,最后的判决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可能会较以前更为宽松。

况且这种宽松已经从“于欢案”撬开了一个口子,这个口子是否还会进一步扩大,我们不得而知。本案最终如何判决我们也只能静静等待。

 

三、个人想法

法律的无奈就在于,它改变不了结果,却必须为结果作出评价。从来没有完美无瑕的法律,被质疑甚至被诟病是法律的宿命。

正当防卫在刑法的体系中,属于犯罪的阻却事由,其初心在于赋予公民权利,制止不法侵害。然而,法律在规定的时候,总喜欢以理性法律人的视角出发,要求我们在面对危险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判断。但我们大家都知道,哪怕是个法学家,在荷尔蒙和肾上腺素的作用下,也很难时时刻刻保持理性,更何况普通人?

对于本案而言,笔者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也认为或希望白衣哥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试想,我一个遵纪守法,老实本分,骑电动车都不会占用机动车道的好公民,在“吃着火锅,唱着歌”等红绿灯的时候,突然一个纹着大花臂,带着大金链子的光头哥提着刀就来砍我,我顿时慌了神。同时,联想到前几天公安发布的“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赫然提到“浑身纹满凶兽,佩戴夸张金银饰品,态度蛮横、粗暴,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黑恶势力的常见表现形式”。于是,本着保护自己同时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想法,我奋力反击,不顾生死,终于击败了黑恶势力。正当我准备默默离开,当一个无名英雄时,警察却拷上了我,说我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需要接受调查、关进看守所、等待审判、面临甚至可能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那一刻,我的世界观崩塌啦……

 

●相关案例

1、认定正当防卫,被告人无罪的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

朱晓红正当防卫二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1期(总第41期)。

 

2、刺死辱母者案案例:

于欢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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