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景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59号B2-3,组织机构代码06615481-1。 法定代表人:陈建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征鑫,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中室华西装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1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756-1。 法定代表人:董其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298-1。 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开文,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廖洪,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捷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121号3幢1-6-2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4557-4。 法定代表人陈立春,职务总经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购物中心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冯庆勇,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购物中心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义林,男,194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明俭,重庆天地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锋,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购物中心业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4637号 原告重庆市龙湾帝轩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附6号崂山饭店负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79988-2。 法定代表人邹开富,重庆市龙湾帝轩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彭承林,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德鑫(又名饶鑫),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豆兴树,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向燕萍,女,1987年6月
(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28日,宜宾县喜捷镇自然村征服组与姚友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由姚友刚租赁征服组菜喜码头“喜捷码头至岷江船厂”所有土地。合同签订
(一)基本案情赵来喜与周正红夫妻二人雇佣赵加龙、徐培金驾驶船只停靠在赵成春位于镇江市内的长江采砂点,赵成春用吸砂船吸出江砂直接放置在赵加龙、徐培金驾驶的船上,卖给赵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