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我所代理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的当事人冯某某,在经过我所刑辩中心徐国华律师近一年的不懈沟通和努力下获得不起诉决定后,亲自将两面分别绣有“优质服务、为民解忧”、“正气担当的典范、明德尚法的榜样”字样的锦旗送到瀛永前台,交到本案代理律师徐国华手中,对徐国华律师对此案的尽心尽力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对瀛永刑辩中心的专业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认可。我所徐国华律师接受了锦旗表彰并与冯某某合影留念。
|徐国华律师(左)接受锦旗表彰
谈到本案获得不起诉裁判结果的感受,冯某某激动地表示,这是给他和他家人一年多以来的伤心和担心最大的宽慰,无以为报徐国华律师和瀛永刑辩中心“再生父母”般的恩情。徐国华律师对为冯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也深表欣慰,他表示,“让无辜者不会蒙冤,有罪者罚当其罪”是刑辩最大的意义,也是他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定的执业准则。
|冯某某案不起诉决定书部分截图
|当事人冯某某感谢徐国华律师部分截图
瀛永刑辩中心是以瀛永刑事法律业务部为主,并聘请了多名知名刑事司法专家、教授和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为一体,面向全国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等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本次锦旗表彰,是对我所徐国华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认可,也是对我所刑辩中心未来继续以高水准服务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的鼓励。
案情回顾
01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疫情期间,冯某某、翁某某商量倒卖一次性医用口罩获利,冯某某负责联系其在湖北的同学甘某某等人组织货源,翁某某负责通过在朋友圈售卖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招揽买家并收取定金。2020年1月30日,冯某某以0.8元的价格购入220件口罩(约50万个),并以1.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相关买家。2020年1月30日到货当天口罩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2月2日,冯某某、翁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7日,本所接受冯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徐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代理该案件。
02辩护意见
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徐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对本案口罩的检测存在重大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公安机关在对涉案口罩进行抽样送检时,未能对每一种不同包装的口罩进行抽样,仅抽取了其中部分包装进行检测。
二是检测机构在检测部分口罩时尚未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
徐律师在发现上述证据的问题后立即形成交流意见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进行了数次沟通、交流。检察机关最终与徐律师的意见一致,觉得本案现有的检测报告存在重大问题,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对检测报告进行补充侦查说明。
(一)关于口罩取样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仅仅将口罩包装分成了两种类型:
1、一种是2000只/件,包括蓝色盒子装蓝色口罩、绿色盒子装白色口罩;
2、一种是2500只/件,每个口罩都有独立塑料包装。
但实际上本案2000只/件的口罩内包装还应该更加细分为:
1、蓝色盒子装白色口罩,无独立塑料包装。
2、蓝色盒子装蓝色口罩,无独立塑料包装。
3、蓝色盒子装蓝色口罩,有独立塑料包装。
4、绿色盒子装白色口罩,无独立塑料包装。
5、绿色盒子装白色口罩,有独立塑料包装。
但公安机关仅仅划分了“蓝色盒子包装口罩”和“绿色盒子包装口罩”这两种大类包装,也仅仅抽取了这两种大类包装的样品进行检测,因此,公安机关的检测取样存在问题。
同时,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提交的《情况说明》也显示:公安机关“考虑到所有涉案口罩均是同批抵渝,只是对现场查获的口罩按包装规格进行了抽样”。另外,由于2020年2月疫情防疫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防疫单位急需大量疫情防控物资。经协调,案涉口罩已被相关部门予以征用了一大部分,征用后又将未用完的口罩归还了一部分,至此口罩的数目及类别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不符合原本实际情况,不利于再次进行抽样检测。
因此,本案口罩第一次检测抽样存在严重问题,且已不具备二次检测条件。
(二)关于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问题
对于一次性医用口罩是否合格,“细菌过滤效率、通气阻力”是一项十分关键的检测。但徐律师发现虽然本案的部分口罩进行了“细菌过滤效率、通气阻力”检测,并因部分口罩未通过该项检测而判定案涉口罩为“不合格产品”(该项检测的检测日期为:2020.3.4—2020.3.11、2020.3.5、2020.3.9—2020.3.14)。但检测机构提交的《批准XX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显示其于2020年3月13号才获得“细菌过滤效率、通气阻力”的检测资质,其在对案涉口罩进行检测时并不具备检测资质!
因此,本案检测机构由于资质问题对于本案口罩的检测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03裁判结果
经公诉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公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口罩中伪劣产品的数量及涉案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不起诉。
04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更应该重证据、重程序,辩护律师除了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外,也应该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从证据方面进行突破往往会收获意想不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