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永小课堂周记(一) | 常见民事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更新时间:2021-06-19 15:29:15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为持续帮助律师与优秀同行交流学习,培养高素质律师执业人才,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展每周小课堂学习计划,每周一次邀请所内外不同执业年限的律师共同分享彼此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执业感悟等,并将干货及时整理成文公开分享,助力律师成就法律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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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主讲人:崔周平律师   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6月17日,瀛永每周小课堂第一期正式开讲,由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崔周平律师为大家分享《常见民事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崔周平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就管辖的分类、管辖的特别规定及实务中关于管辖的典型案例向大家做了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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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来袭!

Part 1

 管辖的分类  

☞ (一)法定管辖

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特殊、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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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以重庆为例,重庆高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①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

   ②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庆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①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 额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法发[2019]14号。

 2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⑤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①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合同纠纷: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

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侵害名誉权、侵犯专利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纠纷:

①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5条。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二)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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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民诉解释》531条第一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外合资专属管辖)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民诉解释》531条第二款。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如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均约定了由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与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如果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以主合同的协议管辖为准。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主张权利,即使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债权人也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的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三)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移送、指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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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127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民诉解释》第223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解释》第39条第一款。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诉法》第38条。

✱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第42条):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破产法解释一第9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第7条:①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③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破产法第10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注意: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民诉法解释》第39条第二款。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民诉法解释》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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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管辖的特别规定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解释》第14条;

●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解释》第15条;

● 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解释》第16条;

●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解释》第17条;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财产保全的管辖

●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诉法》第81条第二款。

●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第一款。

●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7条第二款。

☞(三)涉外案件

✱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民诉解释》第532条。

①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③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④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⑤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⑥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533条。

Part 3 

管辖的典型案例  

案例1

公司解散纠纷中,以公司章程中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鹿阳坡泉煤矿有限公司、山西华鹿热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再202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公司自治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裁决权。因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即便阳坡泉煤矿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解散事宜,且约定因执行本章程所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有关公司解散的仲裁协议亦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华鹿热电公司有关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案例2

案件因指令审理而重新编号后依然视为同一案件;因变更诉讼请求而重新提交起诉状时,不具有管辖异议权。

案例来源:《呼和浩特市联珏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四终字第44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一审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建行内蒙古分行作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案号为(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南风公司、运城盐化公司在答辩期内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本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据此将案件重新编号为本案的(2010)内民三初字第4号。后因创建公司取得本案债权,一审法院依法将其变更为本案原告。一审法院因本院对(2004)内民二初字第6号案指令审理而将该案重新编号,但两个案号仍为同一案件。创建公司在受让本案债权后,因变更诉讼请求而重新提交起诉状,并不是另案起诉,无论是在收到创建公司的起诉状之后,还是收到创建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之后,南风公司均无权重新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南风公司不再享有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本案不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采用通知方式告知南风公司不具有管辖异议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案例3

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63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且赋予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的异议权已得到保障。从程序稳定性和诉讼效率角度出发,若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1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两类,即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拓展公司虽未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但在针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中提出有关管辖权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该项申请不属于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4

公告送达起诉状的,于公告届满时才视为送达,在相应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即便在公告届满前已知悉公告内容,也不视为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来源:《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66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中信贸易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山西高院通过外交途径向中信贸易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因其拒绝收受未能送达,故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倘公告期间届满,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知悉,即“视为”送达。所谓“视为”,乃法律上对有关事实的拟制,即便有相反证据,该事实亦不可反驳或推翻。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已知悉公告内容,并不发生实际送达的法律后果。案涉公告发布于2015年7月22日,并载明:“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尽管中信贸易公司于2015年8月23日下载并实际知悉了该公告,如前所述,此时不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中信贸易公司在10月8日向山西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过法定期限。原裁定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5

以管辖协议签章为伪造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95号。

最高法院认为:长春农商银行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符合起诉受理案件的形式要求,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衡水银行、衡水站前支行虽提出该协议中衡水站前支行的盖章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中印章的真伪,以及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应由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畴。因此,衡水银行、衡水站前支行关于本案应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

在涉及三方的管辖协议中,其中任何两方发生争议后,以其所争议事项与管辖协议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实际联系,而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48号。

最高法院认为:长安信托公司、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农业银行玉溪分行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因该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均同意通过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的规定,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依照案涉《三方合作协议》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农业银行玉溪分行上诉主张本案应当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案例7

票据纠纷发生后,以票据支付地法院优先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瀛永小课堂周记(一) | 常见民事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案例来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管辖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21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二者系同等并列关系,并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本案系票据纠纷,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海南省三亚市,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8

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经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又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以立案在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辛红莉与唯炜澜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5)民立他字第58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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