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7-06 16:21:02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斌,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开友,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道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8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斌与被上诉人源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开友、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金唐公司未向源道公司下达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工作在前,没有有效接收或使用设计成果在后。

源道公司辩称,1、源道公司按照金唐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如金唐公司不认可源道公司方案,则不会提交下一步的设计要求;2、金唐公司在收取设计成果近2年后,不认可设计成果,系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11日,以金唐公司为甲方、源道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金唐·新城市广场(紫荆商业广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紫荆路紫荆商业广场外立面整改工程的设计工程发包给乙方。工作内容包括:1、地上建筑的外立面效果图制作(两个方案)、CAD平立面、墙身及节点做法设计、绘制(包括已修建的4#楼);2、立面修改的方案正式报审及平、立面施工图设计工作由指定原设计单位完成,乙方全力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及效果的把握、控制。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提交概念性方案效果图、模型;效果图得到甲方确认后30天内完成平、立面及主要墙身大样的CAD图。本次外立面修改相关的建筑面积为131538.68平方米,按综合单价4元/平方米计费,共计526000元。

关于付款的约定:1、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后5日内支付10%即52600元;2、概念性方案效果图、模型提供给甲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10%即52600元;3、外立面效果图及CAD图纸成果提供给甲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乙方按各阶段的完成工作后在收取设计费前应向甲方提供收款合法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即办理付款报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将设计费汇入乙方的下列账户,并通知乙方。

关于双方责任的约定:乙方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设计,并须取得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报建、原项目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图纸的修改及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乙方各设计阶段工作中须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甲方逾期支付设计费时,每逾期一天,逾期违约金为应付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一切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全部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及由此所致的全部费用。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签订后,金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526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源道公司与金唐公司的龚守城通过QQ邮箱相互传递了相关资料,具体为:2014年4月30日,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了方案,同日金唐公司向源道公司发送了施工图。2014年5月12日,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了外观设计方案、配色方案等,2014年5月29日,金唐公司向源道公司发送了4#楼竣工图,源道公司分别于6月12日、26日分别向金唐公司发图,并于2014年7月23日向金唐公司发送金唐外形方案完成稿。2014年11月20日,金唐公司财务人员魏燕签收了源道公司提交的金额473400元的发票。源道公司称之前支付的52600元发票之前已支付金唐公司。

电子版本发送后,双方完成了书面签收确认,金唐公司工作人员唐云高分别于2015年12月对源道公司于2015年5月提交概念性方案效果图、模型予以确认,对源道公司于2015年6月提交外立面效果图予以确认,对源道公司2015年6月提交CAD图电子版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0月17日,源道公司因本案诉讼与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源道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元、差旅费1000元。源道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委托重庆市渝中公证处对源道公司邮箱进行了公证,源道公司支付公证费3800元。

源道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专业甲级资质。双方对本院管辖无异议,对合同价526000元系最终价格无异议。

庭审中,金唐公司陈述,因不满意源道公司的设计成果,未书面通知进行下一步工作,并终止了合同,但没有通知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源道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的设计成果是否得到了金唐公司的确认。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源道公司需根据金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设计,须得到金唐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工作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从目前证据显示,虽然没有单独书面确认的函件,但从双方邮件发送材料往来,可以看出双方是在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的阶段在互发设计材料和设计成果。虽然没有单独书面确认,但金唐公司对源道公司每次提交的设计成果均进行了书面签收确认,并最终签收了源道公司提交的设计费发票,因此,应当认定金唐公司对源道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确认。同时,因双方对合同价是最终价格也无异议,扣除金唐公司已支付的52600元,还应支付473400元。源道公司已于起诉(即2016年11月1日)前向金唐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设计费发票,金唐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金唐公司未按时支付设计费,给源道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本院对金唐公司关于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予以支持,酌情从起诉之日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130%予以调整,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源道公司主张的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25000元。依照双方合同约定,金唐公司应当承担律师费,按照源道公司签订的《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显示,该25000元中,24000元为律师服务费,另1000元为差旅费,故对源道公司主张的25000元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对源道公司主张的公证费3800元,因双方合同并无约定,属于源道公司自行举证范畴所发生的费用,不是因金唐公司逾期付款而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源道公司要求金唐公司承担该3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73400元;二、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73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四、驳回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4410元,由被告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重庆源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10元。

本院二审期间,金唐公司举示龚守城、郑杰、唐云高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各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唐云高、郑杰的签字不能代表金唐公司,唐云高只是金唐公司工程部门的一名普通员工。但龚守城的行为可以代表金唐公司,因在电子档上交接一部分资料。并认可龚守城系技术主管,郑杰系工程部普通员工。源道公司则认为,真实性均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该几人辞职时间为涉案项目完成之后。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金唐公司、源道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源道公司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的设计成果是否得到了金唐公司的确认。首先,金唐公司为甲方、源道公司为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1、本合同双方盖章生效后5日内支付10%即52600元;2、概念性方案效果图、模型提供给甲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10%即52600元;3、外立面效果图及CAD图纸成果提供给甲方确认后10日内支付80%。乙方按各阶段的完成工作后在收取设计费前应向甲方提供收款合法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即办理付款报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将设计费汇入乙方的下列账户,并通知乙方。乙方责任: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设计,并须取得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积极配合甲方报建、原项目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图纸的修改及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乙方各设计阶段工作中须经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因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源道公司需根据金唐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设计,须得到金唐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工作须经双方确认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源道公司与金唐公司的龚守城通过QQ邮箱相互传递了相关资料,具体为:2014年4月30日,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了方案,同日金唐公司向源道公司发送了施工图。2014年5月12日,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了外观设计方案、配色方案等,2014年5月29日,金唐公司向源道公司发送了4#楼竣工图,源道公司分别于6月12日、26日分别向金唐公司发图,并于2014年7月23日向金唐公司发送金唐外形方案完成稿。从目前证据显示,虽然没有得到金唐公司的书面通知进行下阶段的工作,也没有得到金唐公司单独书面确认的函件,但从双方邮件发送材料往来,可以看出双方是在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的阶段在互发设计材料和设计成果。鉴于没有金唐公司的设计材料,源道公司就不可能提交设计成果。因此,双方互发设计材料和设计成果的行为,可以作为金唐公司确认的证据。最后,2014年11月20日,金唐公司财务人员魏燕签收了源道公司提交的金额473400元的发票。在电子版本发送后,双方完成了书面签收确认,金唐公司工作人员唐云高分别于2015年12月对源道公司于2015年5月提交概念性方案效果图、模型予以确认,对源道公司于2015年6月提交外立面效果图予以确认,对源道公司2015年6月提交CAD图电子版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源道公司向金唐公司发送的设计成果得到了金唐公司的确认并无不当。

其他认定同一审。

综上所述,金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上诉人重庆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瑜

审判员  刘毅

审判员  赖生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昫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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