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永小课堂周记(四) | 婚姻家事纠纷

更新时间:2021-08-06 16:22:27     信息来源: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     浏览人数:     字号:||

为持续帮助律师与全国优秀同行交流学习,培养高素质律师执业人才,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展每周小课堂学习计划。每周一次邀请所内外不同执业年限的律师共同分享彼此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执业感悟等,并将干货及时整理成文公开分享,助力律师成就法律职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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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期主讲人:张露月律师   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8月5日,瀛永小课堂第四期由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露月律师担任主讲,为大家做了《婚姻家事纠纷》的主题分享。作为瀛永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露月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累积。

本次课堂上,张露月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就婚姻家事纠纷中热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损害赔偿、通谋虚伪离婚的法律问题向大家做了详细的解析。同时现场就“遗嘱未预留胎儿的份额是否可以诉请重新分配?”、“放弃继承的时间及方式?”、“婚内对他人赠与行为的效力及后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等热点问题和大家进行了热烈讨论。本次小课堂同样干货满满,得到律师们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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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货 来 袭 !!!

01

人身保护令

· 概念

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 申请主体:

●本人

●近亲属(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同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申请地点: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申请条件:

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 有具体的请求;

3.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具体的请求:(裁定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的请求可参考: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6.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申请证据:

申请人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 相关时间:

1.受理后,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2.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违反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申请人包某(女)与被申请人洪某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包某,导致包某头皮裂伤和血肿。包某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洪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包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洪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包某担心洪某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裁判结果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裁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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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离婚损害赔偿

· 赔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2)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则无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3)被告是无过错方也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点

(1)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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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通谋虚伪离婚

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85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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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1.案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2.在对上述协议效力做出认定的基础上应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 关于通谋行为的认定

通谋虚伪行为,是指表单人与相对人进行通谋,双方一致对外做出虚假的、非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但其真意并非追求有关法律行为效果产生。

➥ 要件

1.有意思表示之存在

2.表示与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知其表意不一致

4.表单人与相对人通谋

· 关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认定

➥ 通谋虚伪离婚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共同向司法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2.该意思表示具有虚伪性,双方均无真实的离婚意思,其内存效果与外在的离婚表示不一致;

3.必须是双方共同恶意串通,且存在共同的谋划。

离婚仅仅是其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

· 关于通谋虚伪离婚行为的法律效力

➥ 法律效力

1.离婚登记应为有效

(通谋行为认定为无效的规则应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适用于身份关系)

(见判决摘要)

2.离婚协议应为无效

(协议内容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离婚补充协议应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

➥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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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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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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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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