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中亚
前言
重庆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国际化大都市,随着城镇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汽车逐步成为老百姓生活的必需品。所以机动车保有量有增无减,道路行驶变得越来越困难。
大量的酒驾、醉驾、疲劳驾驶、超载运输等不文明行车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多数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受伤后往往不知所措,有的自认倒霉、有的采取极端方式终究量成悲剧,因为没有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来主张自身的权利,从而丧失了应得的赔偿。
每到此时我们都很痛心,也正因为如此,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专业的律师团队,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帮助受害者维权,并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做什么、应当注意什么、赔偿的程序、赔偿依据、需要在住院过程中应如何收集证据等一一列举,编辑系列文章以供大家维权之用。
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关心的两大焦点问题的处理办法。
焦点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医疗费?
一般由肇事方先行垫付医疗费是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医疗费的支付方式。但是,如果遇到肇事方不愿意垫付,那么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有些家属就变得一筹莫展。
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给遇到这样的肇事方的伤者给出以下几点处理方案,以解决您的“燃眉之急”:
1.通过交警队打电话催要医疗费
交通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又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专业执法机构,对肇事方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交警的执法权力有限、又遇到耍无赖的肇事方,或者声称自己就是没钱等等综合因素的原因,交警也是爱莫能助。因此,此方案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2. 通过申请“道路救助基金”解决医疗费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社会救助的一家服务机构。但基金管理中心对垫付医疗费做了条件限制:
垫付的范围:
(1)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
(2)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垫付的申请:
(1)交通事故办理单位通知,
(2)医疗机构或者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申请。
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中心在接受收到申请垫付的通知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抢救费用由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向治疗医院转账支付。
3、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一万元的医疗费
由肇事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1万元的医疗费用。一般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都会支付。但如果伤者的医疗费较高,还可以委托律师同承担第三者资任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心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不过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预先支付。
4、委托律师和肇事方协商解决医疗费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只要接受了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本所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协调医疗费用。
5、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终结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送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如,交通事故中被告不愿垫付医疗费,原告急需住院治疗,但又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原告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
需要提醒的是,先予执行案件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及财产线索。如果后续医疗费不高,本所建议不到万不得已不采取此方法。
6、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
“不要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不能因为对方不支付医疗费用就放弃治疗或者消极对待治疗,毕竟身体是自己的。
如果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我们建议伤者及家属从自身健康状况出发,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不要错过最佳的医疗时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垫付的医疗费将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可以一并提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要求对方赔偿。
焦点二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如何处理?
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文书。而对此不服可能有以下机会纠正弥补:
1.通过机关执法自查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3.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上级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作出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4.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查律师表示,一些受害人在认定书下来后,因为对事故结论有意见,迟迟不去领取和签字,这是毫无意义的。
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签字领取,在15日复核期限内申请复核。从本所律师代理的经验来看,有20%到30%的案件经复核,改变了原来的认定结论。
本文内容意在供法律人交流参考,为当事人提供建议意见。本次有关交通事故赔偿与和解的实务分享希望能带给大家收获,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与和解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