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济担保活动纠纷越来越多,主要是人们对于经济担保中的两种保证方式不清楚,往往自己做保证人时并不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从而在发生担保纠纷时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认清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什么是一般保证,也有利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担保法律服务。
2018年6月8日,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杨鸿雁,以“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为主题,在瀛永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展开了“瀛和重庆律师讲堂---瀛永律师事务所培训 第四讲”。瀛永部分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及律师朋友们参与了本次培训。
杨鸿雁律师首先从保证人的主体与禁止、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向与会人员详细阐释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并结合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介绍了保证责任免除的几种情况。不仅如此,杨鸿雁律师还向大家提出了四点实务操作建议:及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注意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的审查、主合同变更后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讨论环节上,与会人员就“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能否以保证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担保物权与保证责任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一般保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说明无法履行保证”等向主讲人抛出了问题,杨鸿雁律师结合自己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一一向大家解答并就有争议的地方和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培训会不仅干货满满,现场更是生动有趣,临近尾声之时大家纷纷表示希望下一次的培训讲堂仍然由杨鸿雁律师为大家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专题案例分享,以期碰撞出更多的知识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