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时下金融犯罪最为常见的案列板块。在司法中,针对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可谓是多种多样,并不是定性行为人非法吸储这么简单。辩护律师如果用无罪辩护该如何辩护?
关于此项的无罪辩护要旨为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化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费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现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偏少,并不是散布吸储的方式来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模式采取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参与非法吸储的主观性故意行为,被告人仅仅是受雇性质的履行相关职责,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文章出自:重庆律师事务所瀛永,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