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台湾第一美女之称林志玲起诉某医疗美容公司侵犯自己的肖像权,经过二审后宣布维持一审的结果,医疗美容公司败诉,赔偿林志玲8万块。
事情的起因是该公司在宣传推广过程中配有林志玲的多张个人照片。而这些照片是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的个人照片作为配图,有暗示其在这里接受过相关整形服务。这种行为被认定医疗美容公司侵害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因为医疗公司所经过微信公众号所做的推广面向的受众群体是自己的客户人群,文章所涉及的内容带有盈利性目的。且将照片作为商业宣传,已经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
当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伤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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